船舶保安審核過程應包括() ①船舶保安計劃的實施; ②相關保安設備的檢驗。
船舶保安審核時,審檢員應收集和驗證() ①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②能證實文件化程序實施有效性的客觀證據(jù); ③船舶保安設備的配備和狀態(tài)的一般性檢驗。
下列()應視之為適用船舶在另一締約國港口時不符合SOLAS公約第Ⅺ-2章或ISPS規(guī)則A部分要求的“明顯理由”。 ①ISSC證書無效或已過期; ②保安設備存在嚴重缺陷; ③船員不熟悉船上的保安程序; ④關鍵船員不能與他船建立正常的保安通信; ⑤未開展與船舶保安有關的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