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險人
B.投保人
C.被保險人
D.承保人
2005年6月,中國圣達貿易公司與美國邦特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售500箱玻璃器皿的CIF合同。合同中,雙方約定貨物的裝船日期為2005年10月底,付款條件是保兌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合同簽訂后,圣達貿易公司委托我國德盛海運公司運送貨物到目的港美國西雅圖,于2005年10月25日在青島港裝船。在貨物裝船時發(fā)現(xiàn)有30箱的貨物外包裝破損,大副在收貨單上對此進行了批注。圣達貿易公司為了能夠如期結匯取得貨款,出具了保證書。德盛海運公司接受了保證書,簽發(fā)了清潔提單。圣達貿易公司憑提單和其他單據(jù)向中國銀行辦理了議付手續(xù),收清了全部貨款。
當貨物運抵西雅圖港,美國收貨人邦特貿易有限公司憑清潔提單提貨時,卻發(fā)現(xiàn)30箱貨物嚴重破包,箱內玻璃器皿大部分破碎損壞。于是邦特公司向德盛海運公司提出了索賠。
2004年,天堂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購進一批圣誕節(jié)用火雞,買賣合同規(guī)定賣方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裝貨,由承運人所屬“伊麗莎白”號輪承運上述貨物。該輪于12月3日才抵裝運港裝貨,貨物裝船完畢后,承運人接受賣方的保函,授權其代理人簽發(fā)了11月30日已裝船清潔提單。賣方憑全套單證從開證行取得全部貨款。
2004年12月15日天堂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持承運人簽發(fā)的提單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貨時,發(fā)現(xiàn)該提單所記載的船舶還未抵港,直到12月26日上述提單所記載的貨物才運抵目的港。由于銷售季節(jié)已過,天堂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的國內銷售商對其提出索賠,造成巨大損失。
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承運人請求倒簽日期來掩蓋托運人的違約事實屬于偽造單據(jù)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