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A鋼鐵制造公司招用了一批工人,高某(男,22周歲)是其中一員。高某上班后,多次向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可一直到高某上班后2個月,公司才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有,暫定1年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對高某予以轉正,并錄用為職工,確定正式合同期,實行勞動合同制;高某入公司時,須交納2000元押金,合同期限屆滿后退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若發(fā)現高某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可以報銷醫(yī)療費,醫(yī)療期滿后,如因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予補償;合同期內高某不得結婚,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高某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同時,所交押金不予退還;公司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高某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高某應遵守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如果高某因違反操作規(guī)程而負傷,公司不予負責;高某可以自愿參加失業(yè)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高某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何時確立?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