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在他人土地上設置建筑房屋、種植竹木等項權利。
由永佃權人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為耕作和放牧的需要長期或永久使用土地,并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土地“承租人占有租賃物而為使用收益之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