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法院審理一起盜竊案,開庭時,站在被告席上的小偷雙手插在衣袋里,若無其事,十分傲慢。法官當(dāng)即斥責(zé)小偷:“請被告人尊重法庭,把手從口袋里拿出來?!闭l知這位小偷不慌不忙,仍然沒有把手拿出來的意思。當(dāng)法官再次斥責(zé)他時,這小偷竟回答說;“這可太為難我了。我把手放在自己的門口袋里,你們要我把手抽出來;而我把手放在別人的口袋里,你們又要把我送進監(jiān)獄。法官先生,難道你要我把手一直舉在空中不成?”小偷的回答是否違反邏輯基本規(guī)律?

答案: 小偷的回答違反了同一律,犯了“偷換概念”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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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被告人劉某于1998年與原告人陸某自愿結(jié)婚,婚后夫妻和睦。2000年8月,劉某與其同事的愛人田某認(rèn)識以后,便有書信往來,談情說愛,導(dǎo)致田某與其夫謝某離婚。田某離婚后,劉某迫不及待地要與田某結(jié)婚。于是,以“為解決孩子們由農(nóng)村遷到城市落戶的問題,暫辦一個離婚手續(xù),待小孩遷往城市以后,我們再復(fù)婚”為理由,騙得其妻陸某200l年1月11日同他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隨后又與陸某同居8天。最后一天晚上,劉某對陸某說:“對不起,現(xiàn)在有一個女人網(wǎng)住了我,解脫不了了。我們今后各走各的路了。”后劉到田某家,于第四天聲稱與田某結(jié)婚,姘居一起。被害人陸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庭辯論中,原告人的律師駁斥劉某離婚“純屬自愿,并無欺騙”的論點:陸某既然是真心與你離婚,那就證明你們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能設(shè)想她會請你起草離婚申請書?更何況陸某初中畢業(yè),何需你為她代勞?要是你們果真因感情破裂,不能共同生活下去,為什么在辦了離婚手續(xù)后又同居8天?

該律師的反駁運用了什么力法?

答案: 該律師運用了歸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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