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6年3月20日,劉某在孫某手機門市購買一部“三星”牌手機,4月5日該手機出現非正常關機故障。隨后到該門市定點維修部修理,經檢測屬手機質量問題。修好后正常使用不到一個月,又出現原來故障,經二次維修后,仍不能排除故障,且非正常關機次數明顯增多,致使手機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劉某拿出手機故障檢測結論和維修記錄,向經銷商孫某提出換機要求,并在20日內3次找孫某交涉,都被孫某以使用不當等理由予以拒絕。根據移動電話機“三包”規(guī)定,你認為孫某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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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x農用車有限公司,于2005年底自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購進型號為7yjp-11507"富華五征"農用三輪車8輛,進價為14000元/輛,售價14050元/輛,長為5.7米;購進型號為7yjp-11507"金牌全家福"農用三輪車8輛,進價14000元/輛,售價14050元/輛,車長為5.5米;購進型號為7yjpc-16575的"中華虎五征"農用三輪車2輛,進價13500元/輛,售價14000元/輛,車長為5.5米;于2006年3月20日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查獲。該公司經銷上述三種農用三輪車均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要求(GB18320-2001)"其車長不大于4.6米"的規(guī)定,其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及《標準化法》第七條第(一)款“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是強制標準”、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之規(guī)定,工商執(zhí)法人員向其深入宣傳以上法律法規(guī)知識,使其認識到其違法行為所可能導致的社會危害,又因其銷售的產品有正當來源,且當事人并不知道其銷售的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所以我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做出了責令停止銷售,將不安全技術標準的三輪車返廠改造;并處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案件主要違反了哪部法律法規(guī)?處罰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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