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向乙公司發(fā)出一項要約,聲稱作出承諾的時間為5月1日,乙公司于3月15日收到該要約,并于3月20日向甲發(fā)出拒絕電報,甲公司于3月25日收到該拒絕電報。后來乙又反悔,于4月10以信函方式通知甲公司愿意接受其要約。甲公司又于4月21日向乙公司發(fā)去通知,可以按原要約與乙公司進行合作。乙公司于4月28日收到甲公司的此一申請時立即向甲公司付出購買甲公司貨物的貨款。甲公司于3月1日發(fā)出的要約是否是可撤銷要約?

答案: 甲公司發(fā)出的邀約是屬于不可撤銷的邀約,因為要約人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具體的承諾期限來表明了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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