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A縣的甲公司與B縣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簽訂一份空調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100臺空調,每臺空調單價2000元,乙公司負責在B縣代辦托運,甲公司于貨到后立即付款,同時約定若發(fā)生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縣的火車站發(fā)出了該100臺空調。甲公司由于發(fā)生資金周轉困難,于7月19日傳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將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傳真后,努力尋找新的買家,于7月22日與C縣的丙公司簽訂了該100臺空調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丙公司買下達100臺托運中的空調,每臺單價1900元,丙公司于訂立合同時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貨物后15天內付清全部貨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貨款前,乙公司保留對空調的所有權;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乙公司同時于當日傳真通知甲公司解除與甲公司簽訂的合同。|法律^教育網*原創(chuàng)|鐵路運輸公司在運輸過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臺托運中的空調毀損。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臺完好無損的空調后,又與丁公司簽訂合同準備將這70臺空調全部賣與丁公司。同時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約收到100臺空調為由拒絕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在與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答案:
乙公司在與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預期違約。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