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A縣的甲公司與B縣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簽訂一份空調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100臺空調,每臺空調單價2000元,乙公司負責在B縣代辦托運,甲公司于貨到后立即付款,同時約定若發(fā)生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縣的火車站發(fā)出了該100臺空調。甲公司由于發(fā)生資金周轉困難,于7月19日傳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將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傳真后,努力尋找新的買家,于7月22日與C縣的丙公司簽訂了該100臺空調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丙公司買下達100臺托運中的空調,每臺單價1900元,丙公司于訂立合同時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貨物后15天內付清全部貨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貨款前,乙公司保留對空調的所有權;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乙公司同時于當日傳真通知甲公司解除與甲公司簽訂的合同。|法律^教育網*原創(chuàng)|鐵路運輸公司在運輸過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臺托運中的空調毀損。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臺完好無損的空調后,又與丁公司簽訂合同準備將這70臺空調全部賣與丁公司。同時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約收到100臺空調為由拒絕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在與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答案: 乙公司在與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預期違約。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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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新疆興都公司將五百包長絨棉通過鐵路運至鄭州準備出售,委托鄭州的伏牛公司將棉花存放于當地倉庫,并約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價比例給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將棉花存放于鄭州北營倉庫,并將倉單的復印件、發(fā)票等憑證寄回給興都公司。半月后,興都公司找到買家某紡織廠,雙方簽訂了五百包長絨棉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先由紡織廠交付總價額50%的價金,興都公司收到該款后將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貨物的倉單背書給紡織廠,紡織廠在提貨并驗收以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 過了首付款的約定期限多日,興都公司仍未收到紡織廠的首付款,卻打聽到一個消息,該紡織廠因嚴重虧損將被其他企業(yè)收購。興都公司立即致電伏牛公司,沒有興都公司的書面確認通知書,不得將棉花的倉單交給任何人。數日后紡織廠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倉單,并出示了與興都公司的買賣合同和由某銀行簽發(fā)的付款保證書。伏牛公司見到合同及付款保證書,就將倉單背書給紡織廠,在紡織廠取完貨給了回執(zhí)后,就急急向興都公司要提成。興都公司立即回了個電傳:沒發(fā)給你們書面確認書怎么就隨便放貨,他們首付的錢還沒給呢,如果這筆錢要不回來就要你們賠償。伏牛公司違反了與興都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 紡織廠在取得倉單未支付貨款時取得了所有權,因為倉單作為一種權利憑證,一經背書取得,即推定持有人為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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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新疆興都公司將五百包長絨棉通過鐵路運至鄭州準備出售,委托鄭州的伏牛公司將棉花存放于當地倉庫,并約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價比例給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將棉花存放于鄭州北營倉庫,并將倉單的復印件、發(fā)票等憑證寄回給興都公司。半月后,興都公司找到買家某紡織廠,雙方簽訂了五百包長絨棉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先由紡織廠交付總價額50%的價金,興都公司收到該款后將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貨物的倉單背書給紡織廠,紡織廠在提貨并驗收以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 過了首付款的約定期限多日,興都公司仍未收到紡織廠的首付款,卻打聽到一個消息,該紡織廠因嚴重虧損將被其他企業(yè)收購。興都公司立即致電伏牛公司,沒有興都公司的書面確認通知書,不得將棉花的倉單交給任何人。數日后紡織廠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倉單,并出示了與興都公司的買賣合同和由某銀行簽發(fā)的付款保證書。伏牛公司見到合同及付款保證書,就將倉單背書給紡織廠,在紡織廠取完貨給了回執(zhí)后,就急急向興都公司要提成。興都公司立即回了個電傳:沒發(fā)給你們書面確認書怎么就隨便放貨,他們首付的錢還沒給呢,如果這筆錢要不回來就要你們賠償。伏牛公司未經興都公司同意向紡織廠交付倉單要承擔什么責任?

答案: 伏牛公司違反了與興都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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