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
基本案情:2006年6月20日,A公司負責人陸某因本公司欠B公司近40萬元貨款而找到時任D縣某銀行基層網(wǎng)點負責人的李某,向其尋求幫助。李某在未請示上級行的情況下擅自做主,為A公司出具《保證擔保函》諾:“如到期A公司不能支付貴公司貨款,其不足部分的貨款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等由我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B公司因A公承司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項,據(jù)此向法院提出訴訟,導致該銀行最終承擔剩余貨款代償責任。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既未向上級行請示,也未召集網(wǎng)點其他負責人集體討論研究決定,擅自向A公司的債權人B公司出具了保證擔保函。由于該案中,李某是某銀行基層網(wǎng)點責人,其行為有理由讓善意第三人——B公司相信李某具有出具保函的資格。因此當A公司債務無法償還時,B公司理應按照保函約定要求某銀行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損失及影響:本案中,李某由于未經(jīng)總行批準,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其所在銀行被司法機關判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造成銀行近40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
案例:信用卡詐騙
基本案情:某市私立學校負責人許某,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間,先后多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機個人資料,在多家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大肆進行惡意透支套取現(xiàn)金,且數(shù)額巨大,被司法機關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了刑事責任。
經(jīng)辦案情:2008年11月,許某投資開設一所私立學校,在人才市場進行用人招聘,冒用應聘老師及親屬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信息資料,先后多次向7家銀行申請辦理94張信用卡,進行大肆惡意透支,套取銀行現(xiàn)金。截止2010年3月案發(fā),透支金額達555931.18元。許某的行為屬于使用他人身份證騙領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現(xiàn)金,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且涉案錢款數(shù)額
巨大。經(jīng)法院審理,許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50000元,對詐騙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
犯罪手段:本案許某與開辦家具廠的朋友合謀,以家具廠銷售家具為由從銀行申辦一臺POS機,用于惡意透支套現(xiàn)。許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充他人先后在7家銀行辦理信用卡94張,瘋狂劃卡透支400余次,透支資金多數(shù)被個人揮霍。
損失及影響:一是對銀行危害。許某冒充多人多次申辦信用卡并惡意透支,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說明辦卡銀行沒有充分盡到調(diào)查責任,名義持卡人由于沒有過錯不承擔任何還款責任,惡意透支款逾期不還,會危害發(fā)卡行的信貸資產(chǎn)質(zhì)量。
二是對名義持卡人的危害。在經(jīng)濟發(fā)達的今天,“信用”二字已經(jīng)成為公民的第二生命。犯罪嫌疑人的惡意透支不還款,會給被冒名的名義持卡人會帶來信用污點,其正常的生活也將帶來不便,除非已經(jīng)消除信用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