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
基本案情:2006年6月20日,A公司負責人陸某因本公司欠B公司近40萬元貨款而找到時任D縣某銀行基層網點負責人的李某,向其尋求幫助。李某在未請示上級行的情況下擅自做主,為A公司出具《保證擔保函》諾:“如到期A公司不能支付貴公司貨款,其不足部分的貨款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等由我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B公司因A公承司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項,據此向法院提出訴訟,導致該銀行最終承擔剩余貨款代償責任。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既未向上級行請示,也未召集網點其他負責人集體討論研究決定,擅自向A公司的債權人B公司出具了保證擔保函。由于該案中,李某是某銀行基層網點責人,其行為有理由讓善意第三人——B公司相信李某具有出具保函的資格。因此當A公司債務無法償還時,B公司理應按照保函約定要求某銀行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損失及影響:本案中,李某由于未經總行批準,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其所在銀行被司法機關判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造成銀行近40萬元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