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稅務所在稅收檢查中發(fā)現一木器加工廠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于是向該廠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要求其在下一個納稅期(5月1日至5日)到來之前的10天內繳納稅款5,000元。該企業(yè)原計劃遷至異地生產,于是在4月25日、4月26日兩天夜晚秘密轉移產成品(家俱)和生產工具,企圖一走了之。發(fā)現這一情況以后,稅務所長當機立斷,以稅務所的名義簽發(fā)扣押文書,于4月27日帶領4名稅務人員直奔該企業(yè)生產場所,扣押其家俱成品價值30,000元,運至稅務所存放。直到4月29日,該企業(yè)仍無任何表示,稅務所即自行將扣押的家俱賣掉,共得款26,000元。稅務所將其中5,000元抵繳稅款,余款返還給該企業(yè)。根據以上案情,請指出該稅務所在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答案: 該稅務所在執(zhí)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
第一,未要求納稅人設定納稅擔保即扣押納稅人商品,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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