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處級助理及以下人員請假7天以內,由本部門/車間負責人核準審批; B、處級助理及以下人員請假3天以上者,由分管副總裁/事業(yè)部經理審批; C、處級助理及以下人員請假3天至7天者,由集團職能部負責人/子公司總經理/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審批。
A、《物資出門證》 B、《退貨(修)單》 C、《外單位物資出門證》
A、正常上班時間 B、24小時 C、早7:00-晚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