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王森理是旅日華僑,2002年在回國旅游期間,與所住飯店服務員任曉芳相識戀愛,
并相約在2003年國慶節(jié)舉行婚禮,之后,王回日本與日本某公證機構聯(lián)系,由該機構為
其出具在日本無配偶的證明,并辦理了其他手續(xù),2003年國慶節(jié),王回到中國,與任曉芳
一起到任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登記人員全面審查他們帶來的全套手
續(xù),發(fā)現(xiàn)日方為王森理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未經(jīng)我國駐日使、領館認證,未發(fā)給兩人結婚
證?;橐龅怯洐C關的做法正確嗎?
答案:
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第3款,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