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不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其無罪的兩難情況。
法律上的擬制是根據(jù)實際操作的需要,把兩種并不相同的事項視為相同的事物。
是指法庭對于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jù),應在當庭審查后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