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其相關交易或事項如下:
(1)經相關部門批準,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按面值發(fā)行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的可轉換公司債券2000萬份,每份面值為100??赊D換公司債券發(fā)行價格總額為200000萬元,發(fā)行費用為3200萬元,實際募集資金已存入銀行專戶。
根據(jù)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3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年利率為:第一年1.5%,第二年2%,第三年為2.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息自發(fā)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起息日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之日即2009年1月1日,付息日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之日起每滿一年的當日,即每年的1月1日;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fā)行1年后可轉換為甲公司普通股股票,初始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每份債券可轉換為10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生產用廠房的建設。
(2)甲公司將募集資金陸續(xù)投入生產用廠房的建設,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部募集資金已使用完畢。生產用廠房于2009年12月3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
(3)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2009年度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3000萬元。
(4)2010年7月1日,由于甲公司股票價格漲幅較大,全體債券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換為甲公司普通股股票。
(5)其他資料如下:
①甲公司將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劃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
②甲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無債券發(fā)行人贖回和債券持有人回售條款以及變更初始轉股價格的條款,發(fā)行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的沒有附帶轉換權的債券市場利率為6%。
③按債券面值及初始轉股價格計算轉股數(shù)量,在當期付息前轉股的,利息不再單獨支付。
④2009年甲上市公司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30000萬元,2009年發(fā)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shù)為40000萬股。
⑤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相關因素。
要求:
(1)計算甲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
(2)計算甲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應分攤的發(fā)行費用;
(3)計算甲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負債成份的實際利率及2009年12月31日的攤余成本,并編制甲公司確認及支付2009年度利息費用的會計分錄;
(4)計算甲公司2009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5)計算甲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負債成份2010年6月30日的攤余成本,并編制甲公司確認2010年上半年利息費用的會計分錄;
(6)編制甲公司2010年7月1日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普通股股票時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