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7年度財務報告對外批準報出日為20×8年4月5日,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8年3月15日完成。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A公司在20×8年1月1日至4月5日前發(fā)生如下事項:
(1)20×8年1月20日,公司的某一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的股票市價下跌,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現(xiàn)行市價為300萬元。
(2)20×8年3月5日,企業(yè)發(fā)生一場火災,造成凈損失200萬元。
(3)20×8年3月20日接到通知,B公司宣告破產,其所欠A公司的款項100萬元預計全部不能償還。在20×7年12月31日前A公司已被告知B公司資不抵債,瀕臨破產,A公司按應收賬款的10%計提了壞賬準備。按照稅法規(guī)定,如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發(fā)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相關的損失,A公司預計今后3年內均為盈利并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要求:
(1)判斷上述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哪些屬于調整事項,哪些屬于非調整事項;
(2)對調整事項進行賬務處理,并說明對20×7年度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調整數(不考慮現(xiàn)金流量表相關項目的調整)。
計算題 :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甲公司2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于20×8年4月30日對外報出。甲公司20×7年的匯算清繳在3月15日完成。
甲公司于20×7年11月涉及的一項訴訟,在編制20×7年度財務報表時,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確認預計負債100萬元。20×8年2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敗訴,判決甲公司支付賠償款120萬元。甲公司不再上訴,并且賠償款已經支付。假定稅法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賠償款允許在稅前扣除。假定除此事項外,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假定不考慮盈余公積的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所得稅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計算。假定不考慮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要求:編制有關調整事項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