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A公司承擔
B.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B公司承擔
C.該合同無效,其民事責任由A公司承擔
D.該合同無效,其民事責任由B公司承擔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shù)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件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10萬元,其余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件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首次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5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10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50萬元,其余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余的120萬元。(2)2公司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
試分析:
(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首次出資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某年8月,某縣金鵬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鵬公司”)與該縣其他六家企業(yè)共同籌建“振龍實業(yè)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龍公司”),擬籌集股本總額1.2億元。該組建方案經該縣政府批準后,七家發(fā)起企業(yè)即共同設立了“振龍公司籌建處”,著手公司籌建工作。由于發(fā)起人擬作為投資而移交給振龍公司的辦公樓及主廠房需要修繕,同年10月初,振龍公司籌建處以振龍公司的名義向紫金建筑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公司”)洽購一批建筑裝飾材料并商定由其承接該項修繕工程,貨款及施工費用總計人民幣97萬元,雙方商定振龍公司一經成立立即向紫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貨款。合同成立后一周內,紫金公司即如約將該批貨物運至籌建處指定的倉庫并開始修繕施工。截止同年10月底,發(fā)起企業(yè)共認足繳足了4000萬元的股份,其余股份依籌建方案向當?shù)仄渌笫聵I(yè)單位及社會公眾募集。公司股份募足后,振龍公司籌建處即向當?shù)乜h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登記,但公司最終未能領到營業(yè)執(zhí)照。同年年底,紫金公司完成修繕工程后,遂向振龍公司籌建處催收款項,但此時籌建處已經解散。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試分析:
(1)振龍公司因何未能領到營業(yè)執(zhí)照?
(2)振龍公司籌建期間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項及為設立振龍公司已籌集的股款各應如何處理?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