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13年10月,甲企業(yè)接到一份服裝加工的訂單,由于資金不足,甲企業(yè)與提供原材料的乙公司簽訂合同,以本企業(yè)所有的一輛奔馳轎車(價值80萬元)作抵押,為應付的50萬元原材料貨款提供擔保。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甲企業(yè)到期不能支付貨款,則該奔馳車歸乙公司所有。由于雙方是多年合作關系,簽訂抵押合同后沒有辦理抵押登記。2013年11月,甲企業(yè)為購買加工設備,又以該奔馳轎車作質押向丙公司提供擔保,雙方簽訂了質押合同并移交了該奔馳車。在質押期間,丙公司的工作人員開著質押的奔馳車辦理公務時與他人相撞,汽車受損被送到丁修理廠修理,共花費修理費3000元。汽車修好后,丙公司派人去提車。丁修理廠收取修理費后,要求丙公司把以前所欠的1萬元汽車維修費還清,遭到丙公司的拒絕,于是丁修理廠以行使留置權為名義拒絕交車。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并結合法律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企業(yè)與乙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約定"甲企業(yè)到期不能支付貨款,則該奔馳車歸乙公司所有"的條款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甲企業(yè)與乙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是否設立?并說明理由。
(3)如果質押有效,奔馳車的3000元的修理費應由準承擔?并說明理由。
(4)丁修理廠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權?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企業(yè)與乙公司約定的該條款無效。根據規(guī)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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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輛汽車跑長途運輸,四人各占1/4的份額。2011年2月1日,丁擬將自己1/4的份額作價10萬元轉讓給戊。丁將該事項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對,但無人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于是丁將自己的份額轉讓給戊。2011年3月1日,甲駕駛該汽車在運輸途中不慎將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給王某造成2000元的經濟損失。王某要求乙賠償其損失,遭到乙的拒絕。2011年4月1日,甲提出將該汽車賣給張某,乙、丙同意,戊反對。張某支付了50萬元的貨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將該汽車交付給張某,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2011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該汽車作抵押,向不知情的葉某借款30萬元。當事人于4月20日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辦理了抵押登記。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未經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權將自己1/4的份額轉讓給戊?并說明理由。
(2)王某是否有權要求乙賠償其損失?并說明理由。
(3)甲、乙、丙未經戊的同意,是否有權將該汽車賣給張某?在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的情況下,張某是否已經取得了該汽車的所有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4)葉某的抵押權何時設立?如果甲、乙、丙、戊不能清償葉某的債務,葉某在行使抵押權時,張某能否以其所有權對抗葉某的抵押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 (1)丁有權將自己1/4的份額轉讓給戊。根據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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