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12年8月,中國證監(jiān)會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fā)現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實:(1)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副總經理康某將其于2012年2月1日買入的甲公司股票10萬股全部賣出,獲利20萬元。2012年4月1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股東王某(已連續(xù)持有8個月)要求甲公司董事會收回康某20萬元的股票轉讓收益,但甲公司董事會直到2012年5月20日仍未執(zhí)行王某的請求,王某遂于2012年6月1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還20萬元的股票轉讓收益。
(2)甲公司的總股本為10億股,其國有控股股東A公司在未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情況下,在最近連續(xù)3個會計年度通過證券交易系統(tǒng)累計凈轉讓股份達5000萬股(不涉及對甲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3)2012年6月10日,甲公司的國有股東B公司擬以協(xié)議方式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C公司。根據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轉讓價格擬訂為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的85%。C公司擬以現金支付,C公司在股份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B公司支付2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在股份過戶后1年內付清。
(4)2012年6月20日,甲公司為D公司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經查:D公司借款后的資產負債率將達75%,債權人E銀行在明知該項擔保未經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情況下仍與甲公司簽訂了擔保合同。銀行貸款到期后,債務人D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為600萬元。
(5)2012年7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F公司向G銀行貸款8000萬元,并以其所持甲公司6%的股份設定了質押。F公司和G銀行于7月1日簽訂了質押合同,并于7月10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登記。F公司將該事項及時告知了甲公司董事會,但甲公司對該信息一直未進行任何披露。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康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規(guī)定?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還20萬元股票轉讓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B公司與C公司達成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有哪些不符合規(guī)定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為D公司提供的擔保未經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對于債務人D公司不能清償的600萬元債務,債權人E銀行要求甲公司清償的數額不應超過多少萬元?并分別說明理由。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F公司和G銀行簽訂的質押合同何時生效?G銀行的質權何時設立?甲公司對該事項未進行任何信息披露的做法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 (1)①康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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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甲公司授權業(yè)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甲公司已經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的授權委托書前往。2014年3月1日,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2014年3月2日,張某發(fā)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擅自決定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再簽訂一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2014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10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2014年4月2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蒜部分毀損。丙公司將該情形及時電話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認為大蒜毀損的風險應由乙公司承擔。2014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甲公司將尚未毀損的大蒜作價120萬元賣給丁公司。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尚在運輸途中的大蒜賣給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將大蒜直接運交給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途中,因山洪暴發(fā),剩余的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2014年4月6日,承運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庚公司作價130萬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還綠豆。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說明理由。
(2)2014年4月1日,大蒜運至丙公司時,其所有權歸誰?并說明理由。
(3)2014年4月2日,大蒜因遭遇泥石流發(fā)生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4)2014年4月8日,大蒜因山洪暴發(fā)發(fā)生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5)因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交付大蒜,丁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7)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時適用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并說明理由。
(8)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庚公司返還綠豆?并說明理由。

答案: (1)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guī)定,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簽訂綠豆買賣合同的行為構成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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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區(qū)的一塊建設用地,2009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繳納了全部土地出讓金,2009年11月5日,甲公司辦理完畢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2010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丁銀行借款5億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與丁銀行于2010年3月10日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并于2010年3月12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此后,甲公司依法辦理了各種立項、規(guī)劃、建筑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xù)之后開工建設居民住宅。甲公司在取得該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后,在廣告中宣稱其商品房“容積率不高于1.2”、“綠地面積超過50%”,引起購房者的熱烈關注,所預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價格也比周邊小區(qū)高出20%。2010年9月1日,甲公司與王某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此外,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未對容積率和公共綠地面積等問題作出約定。2010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萬元的購房款。2011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時,王某發(fā)現該住宅小區(qū)的容積率超過2.0,綠地面積只有10%。王某在調查后得知,甲公司報經批準的規(guī)劃就是如此。2011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于何時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與丁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何時生效?丁銀行的抵押權何時設立?
(3)甲公司在建造的居民住宅已經完工,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情況下,是否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應當就其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虛假宣傳向王某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并說明理由。
(6)王某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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