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機器設備,于2012年2月1日簽發(fā)了一張以乙公司為出票人和收款人、以甲公司為付款人、付款日期為2012年7月1日、金額為200萬元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以下簡稱“票據A”)。甲公司承兌后,將該匯票返還給乙公司。2012年3月1日,乙公司保存的票據A被盜。乙公司另行簽發(fā)了一張內容相同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以下簡稱“票據B”),并偽造了甲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記載了其他事項。乙公司為購買原料,于2012年4月1日將票據B背書轉讓給丙公司。6月1日,為支付工程款,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2012年7月15日,丁公司持票據B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未注意簽章上的問題,向丁公司支付了200萬元。乙公司的票據A被盜案告破,公安機關將票據A返還給乙公司。乙公司隨即于7月20日持票據A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甲公司拒絕。甲公司拒付的理由是:(1)其已經對丁公司付款,乙公司的票據權利消滅;(2)即便乙公司享有票據權利,也超過了提示付款期限;(3)乙公司出售的機器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乙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后甲公司對丁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200萬元。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對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訴訟的判決是否有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有權就票據B向丙公司主張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關于乙公司就票據A的票據權利已經消滅的觀點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以乙公司就票據A已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出售的機器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抗辯乙公司的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