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郭冬是個體戶老劉的雇工。2009年3月8日,郭冬開車拉貨返回老劉的商店途中,撞傷了下班后回家的盧小美。盧小美住院治療一個多月后,要求郭冬賠償,經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盧小美與郭冬達成協議:郭冬一次性賠償給盧小美2萬元,盧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盧小美出院一個月后按醫(yī)院的要求進行復查,結果表明,因創(chuàng)傷不能根治,將會留有后遺癥。盧小美覺得郭冬的賠償太少,又去與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絕再給盧小美任何賠償。盧小美欲向法院起訴。設一審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調解,盧小美與郭冬達成調解協議,由郭冬再付給盧小美1萬元。法院向盧小美送達調解書時,盧小美表示郭冬給的賠償還是太少,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調解了兩次均告失敗,遂要雙方當事人回去好好商量一下,意見一致了再來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案: 法院仍讓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的做法是錯誤的。當事人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該及時通知對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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