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永安運輸公司負責為振邦物資公司運輸貨物。從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產(chǎn)生運雜費35萬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萬元,尚欠7.8萬元。永安運輸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無果,于2004年9月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運雜費。受訴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被告清償原告運雜費3.5萬元。原告永安運輸公司不服該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審理,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復查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fā)回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原一審人民法院決定仍由原合議庭組成人員審理本案。本案中再審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
答案:
本案中再審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民訴意見》第202條規(guī)定,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