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A縣天籟公司和B縣知音公司在C縣訂立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天籟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100臺彩電。雙方約定運輸方式為代辦托運。此外雙方還還約定糾紛的解決方式為仲裁,并約定了廣州仲裁委員會為仲裁機構。后天籟公司依約向知音公司提供了彩電。知音公司一直拖欠天籟公司40萬元的貨款。天籟公司與知音公司多次交涉還款事宜未果,天籟公司于是向B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知音公司在答辯期內沒有提出異議,并出庭參與了辯論。一審法院判決知音公司敗訴,知音公司提出上訴,理由是雙方已經約定糾紛解決方式為仲裁,人民法院無權審理。

原告天籟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正確與否?為什么?
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是否正確,為什么?
被告知音公司的上訴理由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案: (1)原告的起訴不正確。本題考查仲裁協議的效力。因為雙方的仲裁協議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吨俨梅ā返?條規(guī)定:"當...
微信掃碼免費搜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