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機關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是刑法中明文規(guī)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