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任意性
B.強制性
C.規(guī)范性
D.禁止性
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學工人陳強在該校校園內騎自行車向右拐彎時,未打手勢示意,被從后面超車的該校留學生杰克騎自行車撞倒。經檢查,陳強右內踝關節(jié)挫傷,他的自行車前輪被撞壞,造成經濟損失約140元。學校曾為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在杰克應付給陳強的賠償儲額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見。于是陳強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法院受理了本案。請問:
1.法院對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法院由該如何適用法律?
某英國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遺囑文件,其中包括1份遺囑和6份遺囑附錄書。遺囑和2分附錄書是按比利時實體法規(guī)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遺囑附錄書雖未按這種規(guī)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國遺囑法的規(guī)定。按照英國法,甲死亡時的住所在比利時,而依比利時法律關于外國人在比利時設立住所必須經政府許可的規(guī)定,甲死之時其住所仍在英國,因為它為獲得這種許可。英國法院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該英國公民甲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審理此案的英國法官按英國沖突法的指引,對上述問題的解決適用了比利時法,承認依比利時法律作成的遺囑和2份附錄書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時指出:英國法官審理此案應該像比利時法官一樣去適用法律。由于比利時沖突法規(guī)定:“未在比利時合法設立住所的外國人所立遺囑的有效性依當事人本國法確定”,因此,比利時法官會適用英國發(fā)起確定其余4份附錄書的有效性。于是,英國法官將最終適用英國法確定其余4份附錄書在形式上也有效。請問:
1.當英國沖突法規(guī)則在本案指向比利時的法律時,英國法官適用的是比利時的實體法還是沖突法?
2.英國法官適用法律的做法有無道理?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