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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省廳蘇建函科(2011)25號文“關于加強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實施能耗監(jiān)測工作的通知”,設計單位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機關辦公建筑(5000㎡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20000㎡及以上)進行設計時必須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技術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設計,達到“江蘇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而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建筑節(jié)能專項審查時對沒有設計或設計深度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通過,然而從前一段實際中看,上述要求遠未實現(xiàn),設計院均未按要求進行該項設計,而設計深度更無從談起,審圖機構也難以按該通知實施,工作中應如何把握,請明確。
江蘇省《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標準》DGJ32/J96-2010實施后,《江蘇省公共建筑用能計量設計規(guī)定》(暫行)蘇建科(2007)217號文是否廢止?
電氣相關用房(如配電間、變電所、弱電機房等)的門、墻體電磁屏蔽的做法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時,提出的意見答復為屬于建筑專業(yè)問題或詳建筑修改圖(并未附圖)是否通過。
2012年《建筑電氣》第1期P12頁中披露采訪林維勇對GB50057-2010第4.3.3(4.4.3)條設置專設防雷引下線的要求是當不滿足第5.3.8條要求時才須設置防雷專設引下線。那么,當設計圖中僅采用部分鋼柱或混凝土柱中鋼筋作防雷引下線,且又未設防雷引下線或專設防雷引下線間距大于18(25)米時,是否應判定違反強制性條文第4.3.3(4.4.3)條規(guī)定?
建筑物防雷設計沒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采用“專用防雷引下線”,且沒有利用所有柱子作為防雷引下線,僅僅是利用部分柱子內的的主筋作為防雷引下線,審查時如何定性?
建規(guī)中商場屬人員密集場所,住宅一、二層設置的商業(yè)服務網點是否屬人員密集場所,如是,那設有商業(yè)服務網店的住宅在年預計雷擊次數(shù)大于0.05次時,是否要按二類防雷設計。
在《江蘇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GJ32/TJ76-2009第5.2節(jié):節(jié)能與能源利用的控制項中,第5.2.4條與第5.2.7條所述條文要求相矛盾,應執(zhí)行哪一條?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在低壓電源引入的總配電柜處未設I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屬于違反強標(GB50057-2010第4.4.7條第1點)還是違法強條(GB50057-2010第4.3.8條第4點)?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2010)第4.3.9.2-1條: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過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墻角、邊緣、設備及顯著突出的物體,應按屋頂上的保護措施處理。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網格設計?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設避雷網格,必需與建筑專業(yè)配合并影響里面造型。
DGJ32/TJ111-2010中通風機應單獨計量,實際工程中通風機一般較分散且功率很小,設計往往就近接入附近配電箱,單獨計量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