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作者對自己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而圖書出版者可按合同約定對自己所出版的作品(不包括超過保護期而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享有專有版權。如果出版合同對圖書出版者享有的該項權利未明確約定具體內容,則圖書出版者始終有權禁止任何人(但不包括作者本人)以各種方式使用該作品。圖書出版者獲得的這項權利是由作者授予的,所以出版者為此一般須向作者支付一定報酬。付酬的具體方式和標準,不得由雙方自行在合同中確定,必須執(zhí)行國家版權局提出的方式和標準。圖書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內脫銷,若出版者決定重印,應該征得作者同意,并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若作者要求重印而出版者拒絕,作者有權要求出版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判斷圖書脫銷的標準,是作者寄給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3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
請閱讀分析以上短稿并按照稿件加工整理的規(guī)范進行編輯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