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甲省A市煙草專賣局接到舉報,稱本市零售戶“一凡名煙名酒店”銷售假煙。A市局指派稽查人員小林、小譚、小華前往調查,其中小林、小譚持有省局核發(fā)的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證,小華持有省政府法制辦核發(fā)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小林、小譚在該店內查獲了涉嫌為非法生產卷煙的Y品牌卷煙21條,依法對該批卷煙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并拍攝了照片。小林、小華對店主韓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韓某供述自2月份以來,累計銷售Y品牌卷煙90條。執(zhí)法人員在現場查獲的賬冊記載,韓某自2月份以來,累計銷售Y品牌卷煙292條,銷售金額2.32萬元。之后,小林、小譚就Y品牌卷煙的銷售數額問題,對韓某進行了重新詢問,韓某在第二次詢問中交待了其累計銷售Y品牌卷煙292條的違法事實。調查人員遂采信了韓某的第二次詢問筆錄,認定韓某銷售Y品牌卷煙292條。經省煙草質量檢測站鑒定,Y品牌卷煙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產品。韓某的鄰居吳某向執(zhí)法人員提供了“聽其他人說過韓某銷售假煙”的證言,但吳某為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意志。
4月21日,A市局告知韓某擬對其罰款1.16萬元,韓某要求舉行聽證。A市局同意了韓某的聽證要求并發(fā)布了聽證公告,決定于4月30日組織聽證。4月25日,A市局指定了小譚為聽證會主持人,并書面通知了韓某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并同時報告省級局。4月30日,聽證會如期舉行。聽證中,韓某向主持人提供了新的證據,小譚以“調查取證屬于行政機關職權”為由拒絕接收;最后,當事人、調查人員均進行了最后陳述。聽證記錄人制作了聽證筆錄,主持人、記錄人等相關人員全部簽字確認,韓某拒絕確認聽證筆錄,記錄人對此注明情況并簽字。聽證結束后,主持人根據聽證情況,向專賣科唐科長提交了聽證報告。5月7日,A市局依法對韓某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詢問釋疑法(2分);比較取舍法(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