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稅務機關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按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計算。 B、稅務機關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的價值不能超過應納稅款、滯納金 C、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D、稅務機關可以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A、納稅擔保,包括符合擔保條件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以符合擔保條件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B、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C、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D、國家機關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A、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可以由稅務機關在扣押期限內先行變賣。 B、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37條的規(guī)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 C、機動車輛、有價證券、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不屬于《稅收征管法》所稱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D、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