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給乙公司發(fā)電報稱:“現(xiàn)有玉米50噸,每噸1000元,如貴方需要,望于接到電報之日起1周內回復為盼。”3月1日乙公司接到電報,3月3日給甲公司復電稱:“接受貴方條件,但望以每噸800元成交?!被卮鹣铝袉栴}:
⑴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為什么?
⑵若乙收到電報后于3月10日才復電甲公司稱:“完全接受貴方條件?!奔滓抑g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為什么?
⑶若乙收到電報未回復,直接于3月3日到甲公司所在地要求付款提貨,而甲公司已將這50噸玉米賣給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對乙公司承擔責任?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