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張某、王某是好朋友,張某出資2萬元,王某出資3萬元,共同投資了一飯館,由張某經(jīng)營,利潤按比例分享,虧損由雙方按比例分擔。后經(jīng)營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飯館現(xiàn)有資產(chǎn)5.5萬元。
問:若張某提出將王某應有的份額賣給自己,王某不愿意,后張某提出4萬元買下王某的份額,王某則稱寧可以3萬元賣給他人,后王某以2.5萬元賣給了李某,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李的買賣行為無效,王某應將份額出售給他,其主張是否成立?
答案:
張某主張王、李買賣行為無效的主張成立。
因為根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對合伙份額的優(yōu)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