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主婚權的父母,尊長將女贈于他人為妻,并不索取代價,它不同于買賣婚,但女子仍處于贈與標的物的低下地位。
指男方須為女方家庭服一定時期的勞務;以此作為與女方成婚的代價。
亦稱互抑郁婚,指雙方父母互換其女為子婦,或男子互換其姐妹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