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家住某市甲區(qū)的趙某某(甲方)與家住乙區(qū)的王某某(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王某某將位于丙區(qū)的一處380平方米的二層樓租給趙某某經營飯館。合同中除約定了有關租賃事項外,還約定:“甲方租賃過程中如決定購買該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價格購買,具體事項另行趙某某的飯館開張后生意興隆,遂決定將租賃的房屋買下長期經營。但因房價上漲,王某某不同意出賣。趙某某將房價款l50萬元辦理提存公證,王某某仍不同意出賣。后王某某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價格與新葉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趙某某為阻止王某某與新葉公司成交,向丙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租賃合同中的買賣條款有效并判決王某某履行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義務。法院受理后,王某某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后發(fā)出駁回通知書。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了預約合同關系,但尚不構成買賣關系,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案情介紹:
家住某市甲區(qū)的趙某某(甲方)與家住乙區(qū)的王某某(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王某某將位于丙區(qū)的一處380平方米的二層樓租給趙某某經營飯館。合同中除約定了有關租賃事項外,還約定:“甲方租賃過程中如決定購買該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價格購買,具體事項另行趙某某的飯館開張后生意興隆,遂決定將租賃的房屋買下長期經營。但因房價上漲,王某某不同意出賣。趙某某將房價款l50萬元辦理提存公證,王某某仍不同意出賣。后王某某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價格與新葉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趙某某為阻止王某某與新葉公司成交,向丙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租賃合同中的買賣條款有效并判決王某某履行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義務。法院受理后,王某某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后發(fā)出駁回通知書。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了預約合同關系,但尚不構成買賣關系,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可申請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條件是趙某某應當提供擔保。法院準許必須在48個小時內作出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