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下面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zhàn)爭時期有關黨的土地政策的一組材料:
材料1:
1.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分配農民個別耕種。
2.一切土地,經(jīng)蘇維埃政府沒收并分配后,禁止買賣。
3.分配土地后,除老幼疾病沒有耕種能力及服務與公眾勤務這以外,其余的人必須強制勞動。
4.以人口為標準分配土地,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5.以鄉(xiāng)為單位分配土地。
——摘自1928年12月《井岡山土地法》
材料2:
1.沒收一切公共土地極地主階級的土地歸興國工農兵代表會議政府所有,分給無田地極少田地農民耕種使用。
2.一切公共土地極地主階級的土地,經(jīng)工農兵政府沒收并分配后,禁止買賣。
3.以人口為標準分配土地,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4.以鄉(xiāng)為單位分配土地。
——摘自1929年4月《興國土地法》
材料3:
省蘇(維埃政府)應該通令各地各級政府,要求各地政府錄令布告,推促農民耕種,在令上要說明過去分好了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這天由他私有,別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業(yè),生的不補,死的不退,租界買賣,由他自主。田中出產(chǎn),除交土地稅于政府外,均歸農民所有。吃不完的,任憑自由出賣,得了錢來供給零用,用不完的由他儲蓄起來,活該天敵,或經(jīng)營商業(yè),政府不得借詞罰款,民眾團體也不得勒捐。農民一家缺少勞動力耕田不完,或全無勞力一點不能自更的,準許出租。租完多少,以兩不吃虧為原則,由各處議定。
——摘自1931年2月毛澤東《關于加強春耕工作的意見》
請回答:
(1)材料1(《井岡山土地法》)的頒布有何意義?條文中尚有哪些不適合當時中國農村實際的政策規(guī)定?
(2)比較材料2與材料1,土地政策有什么原則的修正?為什么做這樣的修正?
(3)比較材料3與材料1,土地政策又有哪些原則的修正?為什么做這樣的修正?
(4)從上述土地政策的調整中可以獲得什么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