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軍等兄弟五人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該公司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資建立。公司股東會由兄弟五人組成,張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經營若干年時間之后,兄弟五人析產,于是協(xié)議減少公司資本。 該公司工商登記上的公司資本為170萬元。公司的實際資產則有:①現金9.3萬元;②存料9l萬元;③制成品盤存86萬元④廠房機器設備82萬元;⑤運輸設備65萬元;⑥盈利19.7萬元,加上其它財產,共計550萬元。 此外,公司還擁有商標專用權,價值70萬元。按張軍兄弟五人的協(xié)議,從上述公司資產中剝離出280萬元,由5位股東平均分配,并將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70萬元。但是,該公司經理及監(jiān)事認為股東此項減資協(xié)議違法,因為這樣做實際上是已將公司的資產分配殆盡。 但是,張軍兄弟五人認為,上述行為是經公司全體股東協(xié)議同決的,也就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公司必須執(zhí)行。并且,將280萬元資分配給股東之后,公司仍有近70萬元,超過了公司資本的法定最低限額,因此該項減資行為,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減資的條件,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的經理和監(jiān)事的不意見有無法律依據?張軍等兄弟五人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該公司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資建立。公司股東會由兄弟五人組成,張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經營若干年時間之后,兄弟五人析產,于是協(xié)議減少公司資本。 該公司工商登記上的公司資本為170萬元。公司的實際資產則有:①現金9.3萬元;②存料9l萬元;③制成品盤存86萬元④廠房機器設備82萬元;⑤運輸設備65萬元;⑥盈利19.7萬元,加上其它財產,共計550萬元。 此外,公司還擁有商標專用權,價值70萬元。按張軍兄弟五人的協(xié)議,從上述公司資產中剝離出280萬元,由5位股東平均分配,并將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70萬元。但是,該公司經理及監(jiān)事認為股東此項減資協(xié)議違法,因為這樣做實際上是已將公司的資產分配殆盡。 但是,張軍兄弟五人認為,上述行為是經公司全體股東協(xié)議同決的,也就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公司必須執(zhí)行。并且,將280萬元資分配給股東之后,公司仍有近70萬元,超過了公司資本的法定最低限額,因此該項減資行為,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減資的條件,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的經理和監(jiān)事的不意見有無法律依據?張軍等兄弟五人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該公司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資建立。公司股東會由兄弟五人組成,張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經營若干年時間之后,兄弟五人析產,于是協(xié)議減少公司資本。 該公司工商登記上的公司資本為170萬元。公司的實際資產則有:①現金9.3萬元;②存料9l萬元;③制成品盤存86萬元④廠房機器設備82萬元;⑤運輸設備65萬元;⑥盈利19.7萬元,加上其它財產,共計550萬元。 此外,公司還擁有商標專用權,價值70萬元。按張軍兄弟五人的協(xié)議,從上述公司資產中剝離出280萬元,由5位股東平均分配,并將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70萬元。但是,該公司經理及監(jiān)事認為股東此項減資協(xié)議違法,因為這樣做實際上是已將公司的資產分配殆盡。 但是,張軍兄弟五人認為,上述行為是經公司全體股東協(xié)議同決的,也就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公司必須執(zhí)行。并且,將280萬元資分配給股東之后,公司仍有近70萬元,超過了公司資本的法定最低限額,因此該項減資行為,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減資的條件,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如果要分配財產應當按照什么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