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債權人作為程序意義上的集體所應受承認和保護的清償利益,它有別于各債權深作為單獨民事主題所主張的個別清償利益。
是使用法律關系含量財產歸屬回復到行為發(fā)生前的狀態(tài)。
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集體形勢全力的決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