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喪失票據的人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制度。
是出票人制作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是指匯票上所記載的背書,自收款人至最后的被背書人最后持票人),在形式上均相互連續(xù)而無間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