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 (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又稱引誘要約,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表示.
最新試題
簡述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簡述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簡述承諾遲延?
簡述承諾的撤回?
簡述要約的失效?
簡述要約的撤回?
簡述體系解釋原則?
簡述承諾遲到?
簡述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的三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