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 (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最新試題
簡述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簡述附隨義務(wù)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要約的撤回?
簡述承諾的生效時間?
簡述從給付義務(wù)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承諾的撤回?
簡述合同條款的草擬?
簡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qū)別?
簡述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