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8年8月,某供電公司管轄的10KV線路受原告所種樹木影響,直接影響該線路的安全運行。為確保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供電公司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或移栽,原告無理索賠,拒不砍伐。9月10日,由于刮風下雨,樹木接觸導線,造成線路短路跳閘。為了保證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供電公司依據(j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已強行砍伐了265棵,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15000元。經(jīng)查,10KV電力線路建設在先,原告種樹在后,且未經(jīng)供電部門同意。供電公司有權強行砍伐嗎?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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