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被批準的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委托鄉(xiāng)鎮(zhèn)(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提出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進行復核。
1、審查。 2、審批。 3、公示與告知。 4、發(fā)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