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能滿足人的需要,并為人能夠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
又稱為假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旨在取得、變更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限制債務人重復處分該不動產而為登記。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事項錯誤而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將該異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是為異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