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租憑公司先作為承租人取得資產,再作為出租人將資產租給直接使用資產的承租人,從而構成雙重租憑關系的租憑行為。
指承租人先將自己取得的資產按市價或相當于市價賣給出租人,然后再以租憑合同形式將資產租回使用的租憑行為。
是出租人以自籌加信貸方式籌措資金購買資產后,然后出租給承租人的租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