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保險人代致害人暫時支付其應當自行承擔的搶救費用后,保險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致害人償還墊付費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