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應承受的,由司法機關根據(jù)刑法對該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和對行為人的譴責。
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
數(shù)個犯罪行為被其中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