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5年3月2日,甲將其生產(chǎn)的一批價值30萬元的設備寄存于乙的倉庫,寄存期限截止于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將該批設備抵押給債權人A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3月9日,乙向丙謊稱該批設備屬于自己,以35萬元的價格將該批設備賣給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額付款并取走設備。
3月16日,丙將該批設備以40萬元的價格賣給丁。3月20日,丙交付設備,丁向丙付款。
3月25日,A公司對甲的債權到期,甲無力償還,A公司擬就該批設備行使抵押權。此時,甲才得知乙已將該批設備出賣給丙,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丙返還設備,丙告知甲已將設備轉(zhuǎn)賣給丁。甲要求丁返還設備,A公司則向丁主張就該批設備行使抵押權,均遭丁的拒絕。
4月9日,丁發(fā)現(xiàn)該批設備存在嚴重質(zhì)量瑕疵,無法投入使用,遂主張解除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并要求丙賠償損失,丙以該質(zhì)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設備時已經(jīng)存在,丁遂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對于甲的損失,誰是賠償義務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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