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某審計組對PJH公司2013年度財務收支進行了審計。有關應付款項的資料和審計情況如下:
(1)審計人員取得了由被審計單位編制的應付賬款明細表,審閱并確定表中無過期未付的債務,在與財務報表中應付賬款的數額核對相符后,即確認該應付賬款明細表正確無誤。
(2)發(fā)現(xiàn)該公司付款業(yè)務的內部控制較為混亂,無賣方對賬單可供審核,審計人員決定選取有代表性的“應付賬款”賬戶和函證對象進行函證。
(3)在審計人員確定的函證對象中,該公司無法提供丙債權人確切的單位名稱和地址。對其他債權人,審計人員均寄出了積極式詢證函,在規(guī)定時間內的函證回復情況是:4份回函稱金額不符;5份未回函;其余均認可了詢證函的金額。
(4)審計人員在檢查12月份的采購業(yè)務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購買了一批貨物,貨物當天入庫并填制驗收單,購貨發(fā)票中貨款金額為150萬元,采購合同中注明的現(xiàn)金折扣條件為10日內付款優(yōu)惠2%。該公司當日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原材料”147萬元,貸記“應付賬款”147萬元。經進一步查實,該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供貨方支付了147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并回答下列問題:審計人員通過函證不能查明未入賬的應付賬款,因而不必對應付賬款進行函證;為確定函證對象,審計人員應在函證前預先向公司采購部門取得本期供應商一覽表;對金額較大、欠賬時間較長的應付賬款,審計人員應進行函證;對應付賬款期末余額為零的供應商,審計人員不必進行函證。結合本題,分析上述說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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