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