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的觀念從事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民事活動中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是指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guī)范起統(tǒng)率作用的基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