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11月,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簽署了解除協(xié)議。協(xié)議只有簡單幾句話:“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等所有費用,雙方關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雙方再無其它任何爭議。”后面是公司蓋章與周某簽字,以及簽訂日期。離職后,周某的一個朋友告訴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要給雙倍工資的,以周某原來的工資水平計算,雙倍工資至少超過4萬元。周某一聽,便去找原公司索賠。原公司則認為雙方的爭議已經(jīng)解決了,不同意給錢。周某便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開庭時,公司承認周某在公司上過班,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公司拿出了那份協(xié)議,認為已經(jīng)給周某做出了賠償,雙方的所有爭議都已經(jīng)解決,包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爭議。因此公司沒有理由再對周某進行賠償。周某則認為自己在簽訂協(xié)議的時候,根本不知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而公司方面肯定知道,因此這是公司在欺詐自己。另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超過4萬元,而公司解除時只給五千元,其中還包括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等于公司完全沒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因此這個協(xié)議是顯失公平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周某的訴求嗎?理由是什么?

答案: 不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也不能通過放棄權利的形式免除用人單位的該項義務。但是,未簽訂勞動合...
題目列表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問答題

【簡答題】王某自2004年8月來到大祥文化服務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05年、2007年雙方先后辦理了二次續(xù)訂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手續(xù),合同至2009年7月止。2008年5月,王某被提升為辦公室主任,工資提高到4500元/月。2008年12月公司進行年終考核,王某未能通過考核,被定為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2009年2月王某重新上崗。沒過多久,王某在公司進行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為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考慮到王某是老員工,且在工作期間未出現(xiàn)違紀行為,便沒有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009年6月底,該文化服務公司提前30天向王某發(fā)出了終止勞動合同告知書,通知王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09年7月31日期滿終止不再續(xù)訂,并要求王某按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領取兩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王某隨即以連續(xù)二次續(xù)訂為由提出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絕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了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王某的訴求嗎?理由是什么?

答案: 不會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三項: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
微信掃碼免費搜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