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個人來說是外在的。 第二,強制性的力量。 第三,普遍性。
迪爾凱姆界定社會事實的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學獲得獨特的研究對象,以使其脫離哲學的羈絆。
“社會事實,由外在于個人但又具有控制個人的強制力的行為方式,思維方式和感覺方式構成的”。